(2016)苏0581执70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盛达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永明、王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盛达无纺制品有限公司,徐永明,王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0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盛达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支路888号。法定代表人:蒋雨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永明,男,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王敏华,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盛达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与徐永明、王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永明、王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盛达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12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被告徐永明、王敏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徐永明、王敏华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漕泾新村五区5幢503室的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均设定了抵押且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本案无执行权;向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114404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本院其他案件先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薄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