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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连忠生诉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忠生,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315号原告:连忠生,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龙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良,黑龙江肖义良律师事务所。被告: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讷河市人和广场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武,职务:局长。原告连忠生诉被告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