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郑永伍与黄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伍,黄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409号原告郑永伍,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郑永伍诉被告黄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