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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郑永伍与黄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伍,黄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409号原告郑永伍,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王腊清,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郑永伍诉被告黄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婷婷(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