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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国恒与张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恒,张树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77号原告:卢国恒,住敦化市。被告:张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恒诉张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