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国恒与张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国恒,张树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77号原告:卢国恒,住敦化市。被告:张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恒诉张树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国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