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霞、孔桂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孔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桂珍,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赵霞与孔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2)齐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