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祥芳与范开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芳,范开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709号原告:陈祥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邢茂彦,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范开双,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代理人:曹晓光,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芳与被告范开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祥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晓人民陪审员 张德先人民陪审员 赵龙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