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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海,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142号原告李金海,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黎明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西路与西环交叉口向北200米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海诉被告新乡市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海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计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