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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辽宁何氏医学院与王琪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何氏医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辽宁何氏医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何伟,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席冬林,均系辽宁格莱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王琪,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1。上诉人辽宁何氏医学��与上诉人王琪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163、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何氏医学院上诉请求:请求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薪酬福利管理办法》规定寒暑假期间离职或开学初不满一个月办理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上诉人2016年9月14日提出离职申请,故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以及为被上诉人缴纳2016年9月社会保险。王琪答辩称,本人2016年8月在职,2016年9月提出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应支付本人在职期间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本人垫付社会保险费用,应予返还。王琪上诉请求:1、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2016年8、9月工资2665元(含午餐��助120元、员工饭卡内余额71元);2、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2015-2016年第2学期出卷课时费1440元;3、辽宁何氏医学院返还普通话证;4、辽宁何氏医学院返还人事档案;5、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社保损失370.96元;6、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劳动经济赔偿2万元;7、本案诉讼费由辽宁何氏医学院承担。二审庭审中王琪明确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琪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370.96元;三、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辽宁何氏医学院应发放2016年8月工资3032元,但实际只发放369.30元,9月出勤2.5天,应支付工资375元、午餐补助30元。2015-2016年第2学期王琪命题试卷9份,每套试卷4课时,按照对应讲师职称40元/课时,折合命题课时费1440元。辽宁何氏医学院在王琪离职后扣押证件,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因辽宁何氏医学院原因造成王琪无法顺利找到工作(从事教师工作无档案不录用),要求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因劳动纠纷所造成一切经济补偿(误工费、交通费、工资差额)2万元。辽宁何氏医学院答辩称,王琪主张的工资数额与我方人力资源核算8、9月工资不一致,我方计算是1384元。王琪所述申请离职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其是因身体原因申请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辽宁何氏医学院不向王琪支付2016年8月的工资差额2069元;2.辽宁何氏医学院不向王琪支付2016年9月工资375元;3.辽宁何氏医学院不向王琪支付社会保险费370.96元。事实和理由:辽宁何氏医学院与王琪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琪的工作岗位为管理系专职教师。2016年9月14日王琪向辽宁何氏医学院提出离职申请,申请中表述“现管理系教学任务繁重,身体不适,本人申请离职回家休养。望批准。”辽宁何氏医学院2016年放暑假期间为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0日。《辽宁何氏医学院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八条薪酬的发放第三项寒暑假工资的发放规定:“正常情况下,员工享受带薪寒暑假,寒暑假期间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人才津贴全额发放,薪级工资部分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不享受带薪寒暑假的情况如下:1、寒暑假入职不满一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2、寒暑假期间入职的员工根据寒暑假考勤记录发放工资,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3、寒暑假期间离职或开学初不满一个月办理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王琪于2016年9月14日提出离职,不应当享受带薪假期,故辽宁何氏医学院不应当再向王琪支付8月份暑假工资。2016年9月份的社保应由王琪自行缴纳王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支付2016年1月、2月、8月、9月工资共计3612.38元;2.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支付出卷纸费用1440元;3.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800元;4.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支付2016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370.96元,住房公积金327元;5.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归还人事档案、普通话证。大赛证书等;6、诉讼费由辽宁何氏医学院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琪于2015年8月28日入职到辽宁何氏医学院工作,担任管理系公共事业管理教研室高职医学文秘专业教师,辽宁何氏医学院延迟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日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2300元,转正后工资2400元,而实际双方商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26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辽宁何氏医学院2016年1月份及2月份发错工资,至今未补发。2016年9月5日再次漏发工资,王琪于2016年9月7日找到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询问,辽宁何氏医学院予以否认,王琪当日以辽宁何氏医学院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拒绝。2016年9月14日,王琪以管理系教学任务繁重,领导施压劝退,书面提出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同意,王琪进行了工作交接,但离职手续没有办理完毕。2016年10月12日,辽宁何氏医学院再次以王琪假期结束不满一个月离职为由,拒绝发放2016年8月及9月份工资,并要求王琪退还8月份工资369.30元。经了解,辽宁何氏医学院并未为王琪缴纳2016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另外,辽宁何氏医学院应支付出卷纸费用,并支付误工费及交通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琪原系辽宁何氏医学院的员工,于2015年10月1日到该单位工作,担任医���文秘专业专职教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琪试用期每月工资23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400元。2016年8月份,辽宁何氏医学院向王琪支付工资1011元,2016年9月14日,王琪向辽宁何氏医学院提出离职申请,原因为管理系教学任务繁重,王琪身体不适,申请离职,辽宁何氏医学院予以批准,双方进行了工作交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辽宁何氏医学院没有为王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16年12月1日,王琪自行补缴了2016年9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王琪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辽劳人仲字[2016]第433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按照辽宁何氏医学院与王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王琪试用期间工资每月2300元,辽宁何氏医学院承认在寒暑假期间只为王琪发放基本工资���2016年1月及2016年2月,辽宁何氏医学院分别为王琪发放工资2296元及2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王琪要求辽宁何氏医学院为其补发2016年1月及2016年2月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辽宁何氏医学院的《辽宁何氏医学院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修订版)》规定的“寒暑假期间离职或开学初不满一个月办理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期带薪假期”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当属无效规定,因此,辽宁何氏医学院应向王琪支付除薪级工资之外的正常工资,按照辽宁何氏医学院提供的工资表,2016年8月扣除保险后,辽宁何氏医学院应向王琪发放工资1832.90元,辽宁何氏医学院当月实际向王琪支付工资363.90元,应补发1469元。2016年9月,王琪出勤2.5天,按照王琪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辽宁何氏医学院应向其���付2016年9月份工资350元(3049.60元/月÷21.75天×2.5天),因此,辽宁何氏医学院共计应向王琪补发工资1819元。双方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辽宁何氏医学院有义务为王琪缴纳9月份的社会保险,但辽宁何氏医学院未缴纳,王琪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损失,辽宁何氏医学院应予赔偿,按照王琪提交的缴款收据,辽宁何氏医学院应向其赔偿社会保险费损失370.96元,对王琪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王琪主张的出卷纸费用,王琪提交的相关证据为微信聊天截图,属于电子数据,无法确定聊天人员真实身份,且聊天的内容也未明确该项费用的具体数额,该证据无其它证据相佐证,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对王琪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王琪因个人身体不适申请离职,依法辽宁何氏医学院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王琪主张的误工费及交通费无���律依据,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的征缴及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王琪要求辽宁何氏医学院向其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对王琪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琪支付工资1819元;二、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琪支付社会保险费损失370.96元;三、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四、驳回王琪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辽宁何氏医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辽宁何氏医学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2016年8月、9月工资差额及2016年9月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辽宁何氏医学院应支付王琪2016年8月暑假期间工资及2016年9月出勤期间工资,辽宁何氏医学院提出不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辽宁何氏医学院一审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记载,王琪2016年8月岗位工资2100元、薪级工资600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人才津贴300元、午餐补助80元,扣除社会保险及公积金647.10元,辽宁何氏医学院应支付王琪除薪级工资之外的工资1832.90元,而辽宁何氏医学院仅实际发放363.90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辽宁何氏医学院还应补发2016��8月工资1469元正确。鉴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琪2016年9月实际出勤2.5天,故一审法院按照王琪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辽宁何氏医学院还应支付2016年9月份工资350元并无不当。对于王琪提出要求支付2016年8、9月工资2665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双方于2016年9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辽宁何氏医学院应返还王琪垫付的2016年9月社会保险费用,对于辽宁何氏医学院提出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费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试卷命题课时费,辽宁何氏医学院二审庭审认可王琪确为该院命题试卷,王琪当庭登陆辽宁何氏医学院网站查询到课程考核命题课时为4课时×试卷套数,故辽宁何氏医学院应按王琪职称级别支付王琪试卷命题课时费1440元(4课时×9套×40元/课时)。对于王琪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琪提出要求返还普通话证的上诉主张,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属于二审新增加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关于王琪提出要求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劳动经济赔偿2万元,王琪本人于2016年9月14日书写的离职申请载明,离职原因为“现管理系教学任务繁重,身体不适,本人申请离职回家休养”。王琪主张辽宁何氏医学院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王琪要求支付其离职后误工费、交通费、工资差额等,亦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琪提出返还人事档案的上诉主张,鉴于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辽宁何氏医学院为王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王琪二审庭审也表示同意一审法院该项判决,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163、125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163、125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辽宁何氏医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琪支付试卷命题课时费1440元;如果辽宁何氏医学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均由辽宁何氏医学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杨多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