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9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朗健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与苏州威盾复合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朗健工业纤维有限公司,苏州威盾复合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201号原告:上海朗健工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佳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烈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学,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威盾复合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昆工业园E区中天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欢。原告上海朗健工业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威盾复合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经沟通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朗健工业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