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雷定华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500928795XA。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冉世明,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雷定华,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6〕116号《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独秀过门香酒楼(简称过门香酒楼)支付郑瑜工资2551元,退还押金3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6年7月20日,郑瑜向区人社局投诉举报过门香酒楼拖欠其2016年5月至6月的工资3551元及押金300元。区人社局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8月19日���出江人社监理告〔2016〕11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过门香酒楼及雷定华,其拖欠郑瑜等员工工资和押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拟对过门香酒楼作出责令其在十日内支付郑瑜工资并退还押金共计2851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听证申请。2016年8月22日,区人社局将该告知书送达雷定华。2016年8月25日,区人社局对雷定华的妻子、过门香酒楼出纳周芳进行调查询问。2016年9月2日,区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过门香酒楼及雷定华于十日内支付郑瑜工资2551元,退还押金300元。2016年9月7日,区人社局将该决定书送达雷定华。2016年12月29日,区人社局���出江人社监催告[2016]116号《江北区劳动保障监察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过门香酒楼及雷定华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因雷定华下落不明,2017年1月3日、1月4日,区人社局分别于区人社局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栏、过门香酒楼经营地、银鑫莲花半岛公告张贴栏,以及雷定华、雷礼杰、周芳的住房张贴公告该催告书。但过门香酒楼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公告期满后,过门香酒楼及雷定华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区人社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另查明,重庆市江北区独秀过门香酒楼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雷定华,现已注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江人社监理〔2016〕116号《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关于支付郑瑜工资2551元并退还押金3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审 判 长 黄玉文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