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丁婷婷、庄裕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婷婷,庄裕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丁婷婷,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庄裕豪,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丁婷婷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庄裕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裕豪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裕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裕豪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