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兴强、马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兴强,马迎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024号原告: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西二道街状元花园B座5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何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超,男,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强,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马迎春,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兴强、马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呼伦贝尔市同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栾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