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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大丰市家乐家常菜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大丰市家乐家常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号。负责人:仇志勇,该管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大丰市家乐家常菜馆,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北路丰泽商住楼1号楼50号门市。经营者:季自良。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家乐家常菜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字5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