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汪入政与姜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入政,姜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188号原告:汪入政,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莉,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汪入政与被告姜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汪入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入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入政撤诉。案件受理费11,695元减半收取5,847.50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5,867.50元由原告汪入政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