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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润虎、陈春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虎,陈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872号申请执行人:李润虎,男,1988年7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陈春健,男,1982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李润虎诉陈春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