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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克亚与宁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亚,宁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07号原告:赵克亚,女,汉族,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突,男,汉族,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系原告赵克亚之弟。被告:宁春红,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赵克亚与被告宁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克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克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赵克亚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人民陪审员  许仲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