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君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明酒后驾驶粤09-×××××方向盘式拖拉机,在303省道42km+100m,即瑞昌市白杨镇大屋周路段时,与桂某驾驶的赣G×××××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瑞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明负事故主要责任,桂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桂某报警,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来到现场后,对被告人陈明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检测,在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后,带其去瑞昌市码头镇流庄卫生院提取了血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事故当日,被告人陈明与桂某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明赔偿桂某车辆维修费3000元。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明被公安民警带至办案中心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车辆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呼气式检测表、照片,血样提取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送达回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车凭证,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桂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明的供述;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7】物检字第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系初犯,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秀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