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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文清与刘凤艳、朴英文、靳丽红、刘宝善、杨敏、孟凤芹、郑红静、马明洲、吕文娟、姜艳菊、关艳、孙忠仁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清,靳丽红,朴英文,刘凤艳,孙忠仁,杨敏,孟凤芹,郑红静,马明洲,吕文娟,姜艳菊,关艳,刘宝善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清,男,满族,1964年4月27日出生,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蔺艳丹,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丽红,女,满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英文,男,满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艳,女,满族,1956年11月23日出生,工人。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斌,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忠仁,男,满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敏,女,满族,1959年4月9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凤芹,女,汉族,1959年12月20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静,女,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营业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洲,男,满族,工人,1966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娟,女,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艳菊,女,满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印刷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艳,女,满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宝善,男,满族,1959年8月18日出生,印刷工。上诉人杨文清因与被上诉人刘凤艳、朴英文、靳丽红、刘宝善、杨敏、孟凤芹、郑红静、马明洲、吕文娟、姜艳菊、关艳、孙忠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杨文清主张其委托原清原印刷厂的留守人员田宏、刘福善、李凤媛与刘凤艳、朴英文、靳丽红等人协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出让方的职工在《股权内部转让协议书》签字后由杨文清统一在协议书的股权承受人处签字。上述情形在杨文清与原清原印刷厂出让职工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依法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8元,退返上诉人杨文清。审判长  孙树魁审判员  梁馨月审判员  郭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楚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