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杜赫申请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赫,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杜赫,男,2005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学生,现住望奎县。法定代理人张玉伟,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望奎县。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聪启,职务经理。杜赫申请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赫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6日公告公示,法院将于2017年7月8日上午9时到绥化金沃南方大厦商场现场勘验并执行交接商铺,要求申请执行人届时到商场进行现场交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玉伟到现场后拒绝按照现场勘验交接商铺,本院视为其放弃此项执行申请。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收益金14,510.40元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肖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