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43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程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海清,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丽丽,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志,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