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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侯拥军申请执行冉小龙胡建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拥军,冉小龙,胡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侯拥军,男,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冉小龙,男,生于1981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胡建琼,女,生于1987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侯拥军申请执行冉小龙、胡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拥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斌审判员 汪椿林审判员 马 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济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