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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祝明兴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明兴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明兴,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明兴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明兴驾驶2016年7月25日粤J×××××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载家禽由云浮市新兴县往开平市长沙方向行驶,当日10时25分许,行驶至南方电网沙塘供电所门口(S274线39km+800M)路段时,尾随碰撞同方向由被害人杨某发驾驶搭载被害人杨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杨某发、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明兴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杨某发、杨某均系撞擦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祝明兴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明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明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祝明兴的供述、证人杨某贵、杨某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祝明兴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明兴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超载上路行驶,与前车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祝明兴交通肇事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明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明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