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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与刘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刘明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442号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住所滦南县胡各庄镇东胡各庄村经营者:王少华,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刘明浩,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与被告刘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滦南县少华饲料经销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