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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圣华与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新市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圣华,男,199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上诉人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圣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193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卡乐数码图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