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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庄其东、龚建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其东,龚建学,龚亮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082号申请执行人:庄其东,男,1978年8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建学,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亮宇,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432号庄其东与龚建学、龚亮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庄其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40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