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孙启明与马忠梅、杨虎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明,杨虎,马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57号申请执行人:孙启明,男,1990年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XX支行职员,住第八师XX农业银行宿舍楼。被执行人:杨虎,男,1986年出生,汉族,第八师一三四团XX连职工,住第八师一三四团。被执行人:马忠梅,女,苗族,1989年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三四团。申请执行人孙启明与被执行人杨虎、马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办案单位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04月17日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向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忠梅在第八师一三四团八连有棉花种植收入56418.19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向第八师一三四团八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马忠梅棉花种植收入56418.1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0292.5元,申请执行费2004.39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生军审判员 赵 彬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海龙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