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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利国、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利国,李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35号申请人:何利国,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张杏品,女,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利国之妻。被申请人:李晓华,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何利国与被申请人李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利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晓华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何利国提供了12万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利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晓华驾驶的豫B×××××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