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字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斌、陈渭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斌,陈渭水,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字2329号申请执行人朱斌,男,1971年5月24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陈渭水,男,1956年8月15日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靖州县。法定代表人:陈渭水,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4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渭水、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49333元(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3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038元,共计6239005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渭水、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23900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陈渭水、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三、被执行人陈渭水、靖州县白石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