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世强与肖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强,肖兴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918号原告:郭世强,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肖兴宝,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强与被告肖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