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林晓冰与曾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冰,曾永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1718号原告:林晓冰,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霞,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曾永盛,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晓冰与被告曾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林晓冰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即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永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晓冰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永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晓冰撤诉。案件受理费6017元,减半收取计3008.5元,由原告林晓冰负担。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