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金与夏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夏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初990号原告:姜金,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夏克祥,男,51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姜金与被告夏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姜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约定2013年5月3日偿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数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本院按原告提供地址与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来院应诉,经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实际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虽已书面通知原告在限期内补正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等相关信息,但原告至今未予补正,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军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