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嫩北农场与窦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嫩北农场,窦颜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494号原告:黑龙江省嫩北农场,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北农场场直。法定代表人:蔡建华委托代理人:杨冬梅,黑龙江省嫩北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军,黑龙江省嫩北农场水暧服务站站长。被告:窦颜,无职业。原告黑龙江省嫩北农场与被告窦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嫩北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嫩北农场负担。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重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