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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德明与马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明,马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横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张春龙,男,汉族,1988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横简阳市。被执行人马理超,男,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张德明与马理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马理超应支��申请人张德明赔偿款418.7元,(2016)川0191民初4529号案件受理费1386元,以上暂计1804.7元。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理超在本辖区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人同意,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91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