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开平与任光华、陈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平,任光华,陈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7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徐开平,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任光华,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贵霞,女,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光华、陈贵霞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飞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