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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5537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美芳、王成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美芳,王成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53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董事长。被告:王美芳,女,195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王成英,女,1932年2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芳、王成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建华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