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11072陆飞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飞,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072号原告:陆飞,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合兴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2645517A。负责人:谭爱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该公司员工。原告陆飞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陆飞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飞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飞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陆飞负担。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婷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