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桂芳、孟雷等与中铁上海工程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芳,孟雷,孟陈,杨彩英,中铁上海工程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芳,女,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雷,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陈,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彩英,女,194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宝兵,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雯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弄*号楼。法定代表人:尹朝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得玉,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总工,住安微省芜湖市鸠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黄河路2号公寓。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红,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艳,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红,该公司律师。上诉人陈桂芳、孟雷、孟陈、杨彩英;中铁上海工程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592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5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1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陈桂芳、孟雷、孟陈、杨彩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文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