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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千喜珠宝商行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千喜珠宝商行,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法定代表人:刘莹,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红旗区千喜珠宝商行,经营场所:新乡市胜利大街147号。经营者:谢绍峰。原审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来喜。上诉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因与被诉人新乡市红旗区千喜珠宝商行及原审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南百年喜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