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5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宗旺与邓宗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宗旺,邓宗和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44号原告:邓宗旺,男,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劳动保障技术学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宏峰,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宗和,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线二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邓宗旺与被告邓宗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邓宗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宗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896元,减半收取计1948元,由原告邓宗旺负担。审判员  訾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