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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韦大红与王水银、桂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大红,王水银,桂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813号原告韦大红,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王水银,男,汉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桂申林,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韦大红诉被告王水银、桂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韦大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大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大红撤回对被告王水银、桂申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韦大红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