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玉琴、赵建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王玉琴,赵建明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6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福缘雅居2号。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卫,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文瑶,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琴,女,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立,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明,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常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玉琴、赵建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商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平安保险常州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王 蕴审判员 杨 忠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