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146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与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贡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贡建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146号原告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荡口青荡村。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才良,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山街道鸿声振兴南路。经营者贡建新,该厂厂长。被告贡建新,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贡建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贡建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新区鸿山一美电子器材厂、贡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无锡旗祥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吾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