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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与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胡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940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护龙镇金盆街*号。负责人:汪浩,主任。被告:胡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与被告胡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护龙分社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向六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人民陪审员  廖大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中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