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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与被执行人陈国友、缪自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国,陈国友,缪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5执4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国。被执行人陈国友。被执行人缪自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与被执行人陈国友、缪自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2016)云262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国友、缪自海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兴国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3274.14元。因被执行人陈国友、缪自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兴国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友、缪自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陈国友赔偿申请执行人李兴国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1000元,给付时间分别为: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81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20000元,余款42274.14元申请执行人李兴国自愿放弃。本案因履行期限较长,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兴国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625执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达成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世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