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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动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    苏    杰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代理审判员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