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关一光、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一光,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关一光,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峰,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被执行人: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仰天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69760391N。法定代表人CHANMANPUN,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9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关一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庐山金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821.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宁安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