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史乃富与张文生、张友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乃富,张文生,张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史乃富,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文生,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友和,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史乃富与张文生、张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文生、张友和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文生、张友和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史乃富未受偿金额为1246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