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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8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与东莞市乐通线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东莞市乐通线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8937号原告: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油榨村赤江路(网经02-0002)。负责人:陈强,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东莞市乐通线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四油榨村大片路35号。法定代表人:白彦彦。原告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诉被告东莞市乐通线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东莞市横沥乐意饮食店负担。审判员  谭艳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