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夏嵩、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嵩,刘建荣,朱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嵩,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荣,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爱珍,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上诉人夏嵩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荣、被上诉人朱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7)赣0521民初31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嵩于2017年8月2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上诉人夏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维文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艾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蒙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