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春范与周育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范,周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恢993号申请执行人金春范,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周育杰,男,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春范与被执行人周育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春范与被执行周育杰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金春范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执行款项2382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及迟延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金春范申请本院结案,并同意将被执行人周育杰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执行费257元由被执行人周育杰向本院缴纳。经审查,申请人金春范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202执恢993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兴国审 判 员 付文忠审 判 员 黄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搜索“”